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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故意為下列行為: 一、製作不正確或不適當之績效報告傳送予委託人或受益人。 二、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製作錯誤之交易確認單或其他交易記錄或有價證券之持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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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