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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金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保險金信託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及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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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