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第18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未經核准辦理信用卡業務前,不得為任何有關之廣告或促銷之行為。 信用卡業務機構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