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第24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
發卡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並考量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採取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且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得調整持卡人適用利率之事由,且於符合該約定事由時,始得調整持卡人利率;調整時,並應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關資訊通知持卡人。 發卡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至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覆審。 發卡機構對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之持卡人,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相關還款或利息調整方案,以供持卡人選擇。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