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第35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5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二、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