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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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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4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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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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