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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一、正卡申請人: (一)應為成年人。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但發卡機構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且經申請人同意作為申請信用卡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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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