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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1條

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前項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其信用卡業務之會計應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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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