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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9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辦理。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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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