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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 第 一 節 選務規劃作業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按其登記順序審查資格,並確定是否具專業資格,且該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為候選人,應於審查該候選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期申請複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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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