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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 第 一 節 選務規劃作業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一個月前將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紙刊登至少三日。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或理事、監事候選人數各未達三人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依前項規定登記之候選人,其各項候選資格條件年限之計算與已登記候選人同。 同一社員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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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規劃作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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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