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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8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以其向合作社登記社籍之地址為準,社籍登記之地址應與戶籍或事務所地址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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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