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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 第1條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條
第三項規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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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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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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