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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3條

信託投資公司處理每一信託戶之會計應予獨立。但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各信託戶得視為同種信託而合併為獨立之會計。 公司會計與其信託會計不得互設往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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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