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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9條

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如左: 一、辦理中、長期放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 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契約。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第一項信託資金之營運標準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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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