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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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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5條
信託投資公司除依銀行法
第四十九條
規定於年度終了提報各種會計報告外,應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該季信託業務之會計報告,連同信託財產之評審報告,分別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查核。 前項年度終了時,應提報之會計報告,應經政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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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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