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 第21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1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二.五倍。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