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第14條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4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 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三、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前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之風險。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