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第14條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4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 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三、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前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之風險。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