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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第7條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7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涉及下列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一、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辦理。 二、信託業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涉及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相關法令有關之商品。 四、涉及外匯之經營,另經中央銀行同意。 五、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
第六條
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
第三條
規定之期貨時,應依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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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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