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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6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種類、限額、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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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