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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7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公開募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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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