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第4條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應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