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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第29條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9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並定期編製對帳單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為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或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之交易者,應於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中載明。 第一項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交付方式、交付時點、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同業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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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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