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 第10條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選手營養費。 二、教練指導費。 三、課業輔導費。 四、運動科學支援費。 五、運動防護費。 六、訓練器材裝備費。 七、參賽報名費。 八、移地訓練費。 九、選手零用金。 十、參賽旅運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教練,指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檢定通過之教練。 運動員應依第一項支出用途,列明於第三條第三項計畫之經費需求及用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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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