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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8條

受領本專戶款項之運動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支出用途使用捐款,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廢止認可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捐款之一部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不受理該運動員之認可申請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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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