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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5條

運動員於受第六條第三項或前條捐款核定通知後,應依計畫於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支出用途內使用並作成支出憑證,於教育部指定期間內辦理核銷付款。 前項支出憑證之日期,得溯及至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之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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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