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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 第11條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專戶之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應設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體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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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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