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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第15條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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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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