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第5條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5條
計算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加計項目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所得額扣除當年度損失額後之餘額。 二、前款餘額為正者,得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扣除以前年度之損失。 三、依前款規定計算之餘額為正者,以該餘額計入;餘額為負者,不予計入。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扣除以前年度損失,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