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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款本文所稱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指下列公司以外之公司: 一、股票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上市之公司。 二、股票已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上櫃之公司。 三、股票已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登錄為櫃檯買賣之興櫃公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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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