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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前項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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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