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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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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 件者,法務部得命令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前項命令,法務部得授權當地更生保護會為之。 受前二項命令而不改正,或不在限期內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其停辦。 受停辦之命令者,應在六個月內整頓改善,滿六個月尚未整頓改善者,法 務部得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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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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