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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不動產之處分,財產總額之增減, 董事之補聘、改聘、及組織之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並函告當地更生保 護會。 前項之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印信,由董事 長向該管地方法院申請變更登記。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由董事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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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