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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考查辦案書類及服務成績及格者,其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之期間, 視同在職訓練期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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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