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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2條

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應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 調整: 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或在上級審及地方法院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 共二年。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共二年。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及流氓感訓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 或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或民事小額訴訟程 序事件,期間為一年。 候補法官應依前項各款之次序輪辦事務,但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輪辦次序及 其名額分配,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第二款、第三款之輪辦次 序,各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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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司法院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應調至上級…第4條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第5條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第6條前二條有關輪辦期間及案件之限制,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第7條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四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辦案書類或其調…第8條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第9條候補法官現辦理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候補法官於地方法院辦理事務每滿一年或調上級審辦理事務每滿…第10條依本辦法考查辦案書類及服務成績及格者,其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之期間,視同在職訓練期間。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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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