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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 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 相關規定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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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