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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 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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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