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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8條

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以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 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 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 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 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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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應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調整: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第3條司法院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應調至上級…第4條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第5條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第6條前二條有關輪辦期間及案件之限制,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第7條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四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辦案書類或其調…第9條候補法官現辦理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候補法官於地方法院辦理事務每滿一年或調上級審辦理事務每滿…第10條依本辦法考查辦案書類及服務成績及格者,其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之期間,視同在職訓練期間。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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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