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9條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9條

候補法官現辦理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候補法官於地方法院辦理事務每 滿一年或調上級審辦理事務每滿一階段後,依附表格式,填具候補法官之 學識能力、品德言行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存參,於辦案書類審查時 ,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候補法官 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法院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之 意見。 附表 ┌──────────────────────────────┐ │ 自 年 月 日起│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考核表 考核期間: │ │ 至 年 月 日止│ ├───┬──┬──┬─────┬──────────────┤ │姓 名│性別│期別│出生年月日│現 職 機 關 │ ├───┼──┼──┼─────┼──────────────┤ │ │ │ │ │ │ ├───┼──┼──┴─────┴────┬─────────┤ │項 目│細目│具體內容 │ 考 核 標 準 │ │ │ │ ├─┬─┬─┬─┬─┤ │ │ │ │優│佳│中│劣│惡│ ├───┼──┼─────────────┼─┼─┼─┼─┼─┤ │學識能│學識│業務所需之本職學識充實。 │ │ │ │ │ │ │力 │ │ │ │ │ │ │ │ ├───┼──┼─────────────┼─┼─┼─┼─┼─┤ │ │常識│日常生活知識豐富。 │ │ │ │ │ │ ├───┼──┼─────────────┼─┼─┼─┼─┼─┤ │ │見解│見解平允妥當,思慮周全。 │ │ │ │ │ │ ├───┼──┼─────────────┼─┼─┼─┼─┼─┤ │ │研究│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所需知識│ │ │ │ │ │ │ │ │。 │ │ │ │ │ │ ├───┼──┼─────────────┼─┼─┼─┼─┼─┤ │ │進修│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 │ │ │ │ │ │ ├───┼──┼─────────────┼─┼─┼─┼─┼─┤ │ │數量│辦理之事務數量如何。 │ │ │ │ │ │ ├───┼──┼─────────────┼─┼─┼─┼─┼─┤ │ │品質│辦理之事務品質如何。 │ │ │ │ │ │ ├───┼──┼─────────────┼─┼─┼─┼─┼─┤ │ │時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 │ │ │ │ │ ├───┼──┼─────────────┼─┼─┼─┼─┼─┤ │ │方法│能運用適當方法,有條不紊。│ │ │ │ │ │ ├───┼──┼─────────────┼─┼─┼─┼─┼─┤ │ │創造│對於所辦理之事務有創見或創│ │ │ │ │ │ │ │ │造力。 │ │ │ │ │ │ ├───┴──┴─────────────┼─┴─┴─┴─┴─┤ │綜 合 評 分│ │ ├────────────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應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調整: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第3條司法院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應調至上級…第4條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第5條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第6條前二條有關輪辦期間及案件之限制,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第7條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四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辦案書類或其調…第8條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第10條依本辦法考查辦案書類及服務成績及格者,其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之期間,視同在職訓練期間。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看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