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7條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7條
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四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 官及獨任法官之辦案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 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案件或其 調上級審所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中抽取之十件辦案書類,必要時 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經人事單位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檢送辦案書類者,該法院院長 應毋須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檢送。 前項通知或逕行檢送情形,由該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