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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7條

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四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 官及獨任法官之辦案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 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案件或其 調上級審所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中抽取之十件辦案書類,必要時 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經人事單位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檢送辦案書類者,該法院院長 應毋須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檢送。 前項通知或逕行檢送情形,由該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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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