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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3條

候補、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分就其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或相關書 類審查之。各項目之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 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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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