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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16條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試署法官派代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其裁判或相關書類之審查, 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 或相關書類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間承辦之上開案件中,以電腦隨 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 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 之日後)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 處辦理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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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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