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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服務成績考查
司法院為審查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 庭長、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組成審查委 員會,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審查書類時,得由司法院先指定委員三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以平均七 十分為及格),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 ,且高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 ,經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 查結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分別召開民事、刑事類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委員 會,其審查程序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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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成績考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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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