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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8條

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於送審前,不得再更正內容或重新 繕打,如查有不實情事,應予依法懲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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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