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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5條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三年以上者,應於候補期滿前一年,由候補法官檢具 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 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間承辦之上開案 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 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二年者,應於候補一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一年 之前項書類,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一年者,應於候補六個月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一 年內之第一項書類,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三項書類審查時,應分別將該法官最近二年、一年或六個 月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 稿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 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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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