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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4條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 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核表,報送 司法院人事處,於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 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 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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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