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14條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4條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 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核表,報送 司法院人事處,於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 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 之意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