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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14條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4條
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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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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