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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9條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就其學識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填具考核表,並加具評語後,報送司法院。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各法院院長於填具考核表前,應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 候補、試署法官之裁判品質,以其候補、試署期間所作之裁判或相關書類(以下簡稱裁判書類)審查之。 前項所稱裁判,指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充任受命法官或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所稱相關書類,指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法院輪辦事務期間,經該院指導法官或審判長證明為其草擬之書類稿。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第3條候補法官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者,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一、調…第4條候補法官於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期間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第5條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其分受之案…第6條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第7條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第8條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第10條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前一年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二年內所作裁判書類十件…第11條試署法官應於試署期滿前六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含前條第一項…第12條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之人事單位應於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提交選…第13條司法院設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書審會),辦理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書類之審查(以下簡稱書類…第14條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第15條書審會採逐案逐人方式審查。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第16條書類審查標準,依書類類別,訂定如附件。書類審查方式如下:一、依書審會委員之專業領域,每送審案…第17條司法院應於書類審查程序完成後,檢附考核表、書審會之書類審查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請人審會審查…第18條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並於下列時間生效:一、候補、試署期滿以前報送者,…第19條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不及格者,應於司法院函知審查結果之日起一年後至二年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第20條本辦法施行時,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第2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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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