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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詳加審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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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