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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8條

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並於下列時間生效: 一、候補、試署期滿以前報送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二、候補、試署期滿後始報送者,自報送日起生效。但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二個月內報送者,溯及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三、前二款報送,未於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報請司法院審查者,自報請審查日起生效。但報請審查日在候補、試署期滿日以前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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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